“为了监察中央百官,秦始皇,汉武帝各采取什么措施?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1 21:47:57
“为了监察中央百官,秦始皇,汉武帝各采取什么措施?

“为了监察中央百官,秦始皇,汉武帝各采取什么措施?
“为了监察中央百官,秦始皇,汉武帝各采取什么措施?

“为了监察中央百官,秦始皇,汉武帝各采取什么措施?
秦始皇时 中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地方郡监司监察.汉武帝后来设立刺史,也是监察地方官的.

秦朝建立后,以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 一、监察机关的设置 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实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冯动、李昙、钱产、得等。 御电大夫的属吏有两丞,秩千石。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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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建立后,以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 一、监察机关的设置 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实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冯动、李昙、钱产、得等。 御电大夫的属吏有两丞,秩千石。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有独立的权责。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员。但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其职责因需要而定。史载,秦始皇时张苍曾为御史,即是侍御史。 在地方,秦朝郡级所置之监,即是监御史。史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 二、监察机构的职权 作为秦朝监察机构的御史台,在当时并不是仅掌纠察之职。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还掌管国家的图书秘籍,但以监察为主要职责。 御史大夫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讨奸猾,治大狱”(《资治通鉴》)即监察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再如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有一个职责是“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即监督和举劾内外一切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秦二世时,赵高“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宫乘传之代”,以令杀蒙毅。这是中央御史举劾高级官员的例子。至于地方各郡的监御史,则可根据法律,“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到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史记·李斯传》)。即是说,郡守派遣监御史至各县巡察,监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并依法律论处,可论及县令与丞官。同时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为,其令、丞亦未认真察处的,就将令、丞上报朝廷治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其组织体系和职权较之秦朝更为严密和明确,并以立法形式确定监察内容,从而奠定了封建监察制度的法律根基。 一、监察机构 在中央,设立有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其长官在西汉初期为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太尉同为“三公”。其职责是“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汉书·薛宣传》),兼有行政与监察长官之性质,相当于副丞相。他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行为,不问是否有皇帝和丞相的指令,均有权进行案问,但御史大夫仅负责朝内和京畿地区三辅的监察。在御史大夫之下则设立御史中丞为其佐官。如东汉“光武特诏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会同并专席而坐,故京师号曰三独坐”(《后汉书·宣秉传》)。 在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之下,中央设立的有治书侍御史二人,“掌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后汉书·百官志》),即通过参加审判活动行使监察权。 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县的监察,汉武帝时开始在地方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由各部派遣刺史一人,称为十三部刺史,隶属于中央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郡县,于每年八月,“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同时还负责“课第长史,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汉旧仪》)。 此外,汉朝时期,皇帝还经常根据需要直接从御史中任命绣衣直指御史。他们穿绣衣,持斧戴,握有生杀大权。 二、监察法规及监察 汉朝的监察法规主要有《监御史九条》和《剌史诏六条》。 《监御史九条》又称《御史九法》,是汉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制定的,即“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役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规定了明确的监察内容。 《剌史诏六条》又称《六条问事》,制定于汉武帝时期,其内容共有:“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路,割损正令也。”这六条是剌史执行监察使命的法律根据,即所谓“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汉书·百官公卿表》)。 汉朝监察官吏的监察职责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监察。其监察方法除“省察治状”外,还可以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以从中发现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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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中门下省检查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