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夏商到清末“五刑”制度的演化过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10:17:17
试论从夏商到清末“五刑”制度的演化过程

试论从夏商到清末“五刑”制度的演化过程
试论从夏商到清末“五刑”制度的演化过程

试论从夏商到清末“五刑”制度的演化过程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 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 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 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 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 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 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 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 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 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 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 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