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09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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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09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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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题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指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皆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是针对广大的奴隶和平民的.
2.九刑 :有两种说,一是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九篇;一是指西周里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流、扑.
3.质剂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内容相同,长短不一,双方各执一份.
4.田里不鬻:西周时期,周天子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天子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5.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二、问答题
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a.刑无等级,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b.法布于从,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了成文法,就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c.重刑主义,即“行刑,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就可以使民众不敢轻易犯罪轻罪,重罪就更不用说了.这三个方面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春秋时期我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同时,各国纷纷变法,以确认新兴地方阶级的权利,取消没落奴隶贵族的特权,使得封建的法制有了一个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并促进了新兴封建经济的发展.
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
历史意义: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思考题
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亲亲、尊尊”立法指导思想,到春秋时期的“刑无等级、法布于从、重刑主义”思想.
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法治是一种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建设要求有明确、公开的法律,公布成文法使得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公开性,法律能够成为普遍的社会调规范.公布法律是一种初级形态的法治建设.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打破了奴隶制法秘密法的状态,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也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也是战国法家形成“法治”思想的基础.
作业二
一、问答题
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1)《宋刑统》.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该法典于963年撰成.编撰体例沿用《大周刑统》.它形成了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2)编敕.敕,原为皇帝诏令一种,宋代的敕成为皇帝对特定人或事所做的随时决定,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达到了破律、代律的地位.
南宋在敕令、格、式并行和编敕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加以编纂,形成《条法事类》,形成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南宋时还有编例,即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判例加以汇编,以补充律敕.敕、例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并影响至明、清.
2.唐律的主要内容
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疏议》,唐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名例律57条"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第二篇 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
第三篇 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唐
第四篇 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
第五篇 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 擅兴律24条,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擅兴律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七篇 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八篇 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 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诈骗,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
第十篇 杂律62条杂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面较宽.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
第十二篇 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确定.
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提示:这道题要求把中国法制史上从秦朝开始一直到清朝,把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做一个说明.
秦朝: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长官名称也是廷尉,是九卿之一. 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这部分内容在教材的第110页.
汉朝:a.中央有廷尉,在东汉时曾改名为大理寺;职责:诏狱、上报的疑难案件.属官:廷尉正、左右监、左右平等;丞相有诛罚大权,尚书也在汉武帝之后有司法审判权.御史台是监察机关,职责是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b.地方:郡县两级,郡守、县令下也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吏,如贼曹、辞曹等.乡有有秩、啬夫、游缴等,调解处理轻微刑民案件.这部分内容可参考教材第157到158页.
魏晋南北朝:中央仍为廷尉或大理寺,只有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东汉以后中央三省制逐渐形成,尚书台成为是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下属都设有掌管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如三公曹、二千石曹.地方上,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地方司法审判.这部分内容参见教材第180页.
隋唐: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注意说明这三大机关的各自的职责.地方上,形成州县两级,州设有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事.参见教材第227页.
宋元:元朝,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后还权于刑部和地方政府.此外,内史府、枢密院、奥赛、宣政院等部门也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地方上,有路、府、县的达鲁花赤掌握地方司法.还有监察机关,具体说明中央的御史台,地方的行御史台以及提刑按察使(肃政廉访司).注意元朝司法机关的特点,这些在教材第 249页都有.
明清: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注意大理寺和刑部之间职责的变化.地方上,县、州、府、省四级,有关审级的规定,会审制度也应该稍加说明.这些在教材的第276页.
清末:司法机关,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设总检察厅.四级三审制.清末是司法机关近代化的时期,封建时代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应该说明的.参见教材第323页.
二、小论文
1.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
提示:这道题倒不用对有关贵族特权的规定的发展演变作出说明,但也要求总结出各个朝代的有关贵族特权的规定.这里重点要说明汉朝的先请、魏晋南北朝所形成和发展出来的八议(其实早在周朝就已有,只是到了这个时期才制度化了)、官当、杂抵、例减、赎等方面的规定.隋唐的议、减、赎、当制度.
首先,说明以上各种制度的含义.其次要说明它们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一些前后相沿的制度,比如晋朝的杂抵,其实是此后北魏和陈律里规定的官当的初形.赎刑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夏商(商朝的《吕刑》把赎刑制度化了).最后还要说明它们的意义(当然主要就是要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这些方面可以参见教材第132页、第157页(汉律里的官员有罪先请原则)、第168页(八议)、第170页(杂抵)、第175页(官当)、第187页(隋律里的议、减、赎、当)、第204页(唐律里的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第268页(清朝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可以说明秦朝在官吏的选任上的任子制度(第92页)和汉朝的沿用(第129页).这也是对贵族官员的特权规定.
还可以参考网站上有关的论述.
作业三
课堂发言
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提示:A.从制定的背景和宗旨上来比较:前者在1908年制订和颁布,当时革命处于萌发时期,民权思想也不兴盛,所以它的宗旨是“君主专权,人民无权”;而后者是在辛亥革命之后,全国革命形势紧张,各地纷纷发电要求变革宪政,民权思想也十分兴盛,故它的宗旨是贬君权,伸民权.B.从内容和体例上来比较:前者基本上来自于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为君上大权,附录为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在内容各体例上有所变化,一是采用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二是形式上限制了皇权,三是由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属于临时宪法.C.从意义和性质上来比较,两者基本上维持了“大清帝国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精神.前者作为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客观上对当时人们的思想起了比较大的冲击作用,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结构也比较完整.后者则是为了缓和革命,属于临时宪法.
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制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示:A.《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性的刑法典,P309.主要内容:改律名、取消六部名称的篇名,重回唐宋律的体例.改革刑罚制度、取消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B.《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分总则、分则,仿资产阶级刑体例;罪刑法定原则;删去 “八议”、十恶之类的内容;P311.C.《大清商律草案》P305.《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D.民律中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具体内容教材 P319.E.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具体内容见教材P322.
3.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提示:主要是说明A.领事裁判权: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和B.会审公廨:在租界内设立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干涉中国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化的司法制度.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7月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年,直到1943年才正式废除.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从此公审会廨在上海组成,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内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这两个制度对清末司法权的侵犯,清廷也从国内立法上对之确认,同时,司法权也保留了封建的传统,说明了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化半封建化.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它和会审公廨是此时期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主要表现.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示:《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它以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三国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体中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精神.主要内容包括: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5.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参见教材P387.
6.六法全书
参见教材P375.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参见教材P397.
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参见教材P427.
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刖刑 :商朝的一种肉刑,具体见教材P28.2.非所宜言罪:秦朝的一个罪名,P101. 3.劓殄:商朝的一种死刑方法,P28. 4.官当:《北魏律》和南陈律里规定的贵族官僚的特权,见P175.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经》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主要意义:P74.
2.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P195.
3.简述太平天国处决死刑的主要方法:P341.
4.元律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的:应该是明律规定的内容,这里元律是错的.P260.
5.国民党的特种刑事法庭:P388.
三、论述题
1.八议
提示:论述题应该先说明八议的概念,八议的起源和发展(从周礼到三国时魏入律),具体内容以及它的意义和性质.
2.十恶:同上题也应该说明十恶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北齐律中重罪十条,经隋唐发展而成为十恶),具体内容以及意义和性质.
3.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它的制定、主要内容和意义都应该说明.P427.

1.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做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2. 商朝王位继承的变化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后期实行嫡长继承制。
3. 西周定罪量刑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
5刑罚世轻世重
4.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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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做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2. 商朝王位继承的变化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后期实行嫡长继承制。
3. 西周定罪量刑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
5刑罚世轻世重
4.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并辅以亲亲尊尊的思想。
5. 战国的立法思想
1不论血缘和贵贱只要犯罪除了国君都要按法律论罪2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3定罪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6.法经
是战国时期李悝所著,是封建社会第一部初具体系法典。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
7.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其历史意义
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叔向反对,晋国铸刑书于鼎遭到孔子反对。历史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8.奴隶制五刑
墨:在罪犯脸上刻字并涂以墨。劓:割鼻子。剕:断足。宫: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死刑
9.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
10.秦朝经济立法(四个方面)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2)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3)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有在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可以吃掉肉上缴狗皮。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1)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2)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数。(3)庄稼生长后下了雨,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4)要报告受灾的顷数。(5)把文书最快的送到朝廷。(6)粮仓要专职管理,粮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朝每年产品数量和规格都要通过朝廷的“命书”决定,擅自改变产品规格的,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2关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能与符合质量标准的混在一起,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要惩罚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 在三种法定货币中,黄金贵重,为上币,使用不广,多用于大额支付;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使用最广;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使用不广。秦朝严禁民间铸钱。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11.汉的立法指导思想
前期是轻傜薄赋,约法省刑。后期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2.春秋决狱要旨
在审理案件时候,要根据犯罪事实,考虑行为者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的就要加以惩罚,不必等其成行为。首犯要从重处罚。如果只有犯罪没有犯罪动机的,应当从轻发落。
13.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
14.先请
就是请示皇帝裁断。是汉朝一定级别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能处理,要请皇帝根据其情况裁断。
15.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
墨,劓,剕,宫,笞,杖等等。汉文帝废除肉刑制,取消墨、劓、剕刑,将墨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16.八议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17.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8.开皇律
是隋朝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的法典,规定了新封建五刑,八议之制,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
19.十恶
谋反: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家庭内部殴打和谋杀尊亲属行为。不道:罪犯手段残忍 大不敬: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不孝:不孝道。 不睦:亲属内部不和睦。 不义:非血缘关系做出违反道义事情。 内乱:亲族内做出混乱人伦行为
20.唐朝的法律形式
律:是法典。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21.唐律疏议的篇目
名例律: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卫禁律:关于警卫宫殿,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职制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户婚律: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厩库律:是关于保护官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擅兴律: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以及禁止擅自兴兵、兴造的法律规定。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诈伪律: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不能编入其它篇的内容,皆编入此篇,如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的法律规定。捕亡律:主要关于追捕逃犯。断狱律:主要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22.宋刑统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以敕代律加入其中。它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23.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断例: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的决定。
24.明朝严惩贪官污吏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所以在大明律中对于受财枉法的,监守自盗,执行监察职务的犯罪都规定严惩。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
25.严禁 臣下结党
《大明律》规定在朝官员,结交朋党,紊乱朝政的,如果犯罪,处死。大小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等同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罚。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26.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在两汉时期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制定魏律将“八议”入律,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另外“官当”入律,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开皇律》吸收了“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了“例减”,确立议,当,赎,减制度。唐朝时期依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1、八议。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3、减。4、赎。5、官当。6、免官。元朝:蒙古人犯罪享有许多法律,如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掠,除死罪外,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蒙古人犯窃盗,不剌字,如果刺字,官吏要受仗刑和撤销职务的处分,蒙古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受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大宗正府决断。清朝:旗人犯法要到专门的司法机构受理。
27.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土地立法和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奴隶制时候土地是“田里不鬻”。封建制时候土地汉朝制定法律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盗卖土地处以重刑,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唐朝是均田令: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占八十亩不许买卖,永业田是私人所有占二十亩可以继承。
婚姻家庭立法: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口多言7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8.中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的沿袭
战国时期《法经》,汉朝《九章律》,北齐《北齐律》,隋《开皇律》,唐《贞观律》 《唐律疏议》,《大唐六典》,宋《宋刑统》,明《大明律例》,《大诰》,清《大清律例》
29.钦定宪法大纲内容意义
内容:1君上大权:皇帝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并总揽司法权。2臣民权利义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30.大清现行刑律
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和内容不摆脱旧律,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
31.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系:将非科刑定罪内容一概删除和确定新的刑法内容。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新体系。
32.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
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等法律内容。
33.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34.领事裁判权
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不平等条约的一种非法特权。凡享有这个特权的国家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人员或司法机构按其该国法律裁判。
35.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是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一起审断。
3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内容特点意义
性质: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组织法
内容: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员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产生
特点: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37.临时约法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特点:1限制袁世凯的权利,改总统制为内阁制。2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和扩大参议院的职权。3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8.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
1普通法院体系:大理院,高等审判院,地方审判院,初等审判院。2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3特别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 4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39.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
40.中国土地立法大纲
内容: 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意义:通过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的革命热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41.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和民主平等权。2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逮捕人犯要证据充分,保护,禁止侵犯人权,公务人员侵犯人民权利的除惩办还要对被害人依法赔偿。
42.五四指示
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4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内容: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意义: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44.陕甘宁边区市政纲领
内容: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3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意义: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改善工农生活,镇压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反映了抗战时期宪法的主张。
45.马锡五
中国著名人民司法工作者,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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